两岸新锐设计竞赛・华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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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两岸新锐设计竞赛·华灿奖(以下简称竞赛)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华中山文化交流协会(民革中央以此名义)和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共同主办的公益性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宗旨:发现和推介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设计师,增进两岸青年文化交流,推动两岸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的合作。

第三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45周岁以下的高校大学生和青年设计师制作提交参赛作品;聘请专家评定出优秀的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成果展览、转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竞赛设立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相关支持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条 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负责竞赛的组织和决策。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六条 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事业发展部,负责按照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竞赛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相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竞赛设立全国竞赛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全国竞赛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全国竞赛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的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九条 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邀请相关高校担任各赛区组委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在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及全国竞赛评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成立该赛区的赛区竞赛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开展赛区赛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竞赛赛制及评奖

第十条 竞赛在全国设立十个赛区,全国赛奖项由全国竞赛组委会组织评选,赛区赛奖项由各赛区组委会组织评选。

第十一条 赛区赛奖项设置参照全国赛执行,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

第十二条 全国赛设全场大奖,一、二、三等奖等奖项若干,总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

第十三条 全国赛设优秀指导老师奖,获全国赛高校学生组三等奖及以上作品的指导老师获优秀指导老师奖。

第十四条 定向主题由定向主题征集单位设奖,对组织参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第四章 竞赛纪律

第十五条 竞赛属于公益性竞赛活动,坚持自愿参加原则,不向参赛方收取参赛费用。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竞赛可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十六条 参赛作品必须合法、真实、健康,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抄袭、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即刻取消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竞赛举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竞赛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接受利益相关人的请托。对于任何徇私舞弊、干预评审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的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竞赛评审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专家,终止其本次和今后参加评审竞赛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章程,造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竞赛组委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举办单位做出通报批评、取消办赛资格的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监督

第二十条 竞赛设立公示制度。各赛区评奖名单和全国赛评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超出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赛区评奖名单公示期内若收到投诉,赛区组委会应进行调查并及时、妥善处理;全国赛评奖名单公示期内若收到投诉,由全国竞赛组委会负责受理。

第二十二条 竞赛设立异议制度,竞赛自通知发布日起至结束后15天内,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由全国竞赛组委会负责受理。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参赛作品归参赛选手所有,竞赛组委会拥有参赛作品的出版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竞赛期间鼓励开展学术交流,如举办研讨会、沙龙、论坛、专题讲座等。

第二十五条 竞赛各方应积极推动竞赛的成果转化,发挥竞赛的示范作用。


第七章 竞赛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赛区竞赛经费由各赛区组委会牵头单位负责筹集,全国赛费用由全国竞赛组委会负责筹集。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经费筹集和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收支、监督和审计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