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交通运输科技大赛
官网:http://nactrans.bjtu.edu.cn/

全国大学生交通运输科技大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交通运输科技大赛(简称:大赛)是教育部高等学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科技竞赛。

第二条 大赛的宗旨是“科学、创新、协同”。

第三条 大赛的目的是以交通运输领域的科学和工程技术问题为载体,培养大学生科学精神和科学素养、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促进大学生学术活动开展,加强大学生科技文化交流,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 参赛者应为高等学校在读本科生。

第五条 大赛名称及标识
       1. 中文名称:全国大学生交通运输科技大赛;
  2. 英文名称:National Competition of Transpo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3. 英文缩写:NACTranS;
       4. 标识:

第二章 大赛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大赛设立学术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1. 大赛的学术委员会是大赛的决策机构,总人数11人,由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大赛承办单位推荐的1人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2. 大赛的仲裁委员会是大赛争议事项的仲裁机构,总人数9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1人、六个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1人、大赛承办单位推荐2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在9人中推荐产生。
       3. 大赛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大赛的事务性工作,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大赛承办单位推荐,报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大赛按照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航海技术教学指导分委员会、道路运输与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水路运输与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铁路运输与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航空运输与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立竞赛组,分别负责交通工程与综合交通、航海技术、道路运输与工程、水路运输与工程、铁路运输与工程、航空运输与工程六个竞赛类参赛作品的推荐。

第八条 大赛每年举办一次,由计划承办大赛的高等学校向大赛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确定大赛的承办单位。原则上同一单位不应连续承办两届大赛。

第九条 大赛承办单位可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接受协办或赞助。大赛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大赛组织委员会通报协办或赞助单位情况。

第十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大赛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积累历届大赛资料、及时发布大赛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大赛竞赛规则及流程

第十一条 大赛承办单位应在提出承办申请时,向大赛学术委员会提出大赛主题,获得大赛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大赛分为预赛和决赛。
       学术委员会会同执行委员会,按照参赛作品的内涵以及参赛作品自身竞赛类的申报,进行参赛作品内涵的审核,划归到六个竞赛类中的一个,参加预赛和决赛。
       1. 预赛:按照竞赛类的分工,由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独立或联合组织,采用网评的方式,按竞赛类参赛作品数量的20%比例,推荐参加决赛的作品数。
       2. 决赛:由大赛指定的承办单位组织现场答辩,按照竞赛类,各教学指导分委员组织初步学术评定,由学术委员会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参赛作品。

第十三条 大赛只接受以参赛单位名义推荐的作品,不接受个人的参赛申请。每一参赛单位,按照六个竞赛类推荐作品,推荐到每一竞赛类的作品数不超过四件,同一作品不得重复推荐。参赛作品选题须符合大赛主题,符合提交的竞赛类对作品的内涵要求,否则视为无效作品。

第十四条 大赛主要流程如下所示:

第十五条 大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按照符合要求的全部参赛作品数确定大赛的各等级作品数,一等奖数占3%、二等奖数占6%、三等奖数占9%。

第十六条 参赛作品评审方法:
       1. 初筛阶段:学术委员会会同执行委员会,审查参赛作品与大赛主题的符合度、参赛作品与竞赛类内涵的符合度,确定参赛的竞赛类。
       2. 预赛阶段:按照竞赛类,由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从委员中或推荐的专家中,每件作品应选取3~5位专家,采用匿名方式评审,确定向决赛推荐的作品。
       3. 决赛阶段:采用现场公开答辩方式进行,按照竞赛类分工,由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学术评定,评定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的推荐名单。每一竞赛类每20项作品划分一个竞赛组,由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答辩组,同一答辩组内不得有2人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担任评委。
       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推荐的一等奖,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执行委员会组织复审答辩,参加各竞赛组答辩的全体专家为评委,进行综合评定。
       4. 以上各阶段中,专家对有利害关系的参赛作品实行回避制。

第十七条 各等级奖项的推荐作品需经学术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审查后,当场予以公示,并同步在大赛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大赛仲裁及处罚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接受实名举报,独立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九条 执行主席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宣布仲裁结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仲裁结果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结果包括:取消获奖称号、追缴获奖证书、通报批评、削减参赛单位下一年度参赛名额及暂停该单位参赛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届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应廉洁自律,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不能再参加大赛的任何活动。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于教育部高等学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从公布之日起生效。